对于已建成的自建房,《规定》要求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:包括拆改房屋承重梁、柱、板和基础结构; 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、门窗等洞口; 超过房屋设计标准,增加房屋使用荷载,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等; 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; 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; 拆改具有房屋抗震、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。
此外,根据《规定》,自建房存在未经房屋安全鉴定,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级、D级,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,存在违法建设、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等安全风险情形的,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。
现有经营性自建房经安全鉴定为B级的,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;经安全鉴定为C级的,一律依法先关停后整改,整改验收合格的,可以依法申请恢复营业;经安全鉴定为D级且无法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危险的,一律依法拆除;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有建房资格的,可依法申请重建。
(来源:三湘都市报 侵删)
(来源:三湘都市报 侵删)